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開展,阻斷疫情傳播是每位公民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在防范區內聚集,以及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指令要求; 二、拒不按照政府要求進行核酸檢測,或擾亂核酸檢測秩序; 三、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就診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區報備、社會隨訪、檢疫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措施;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強行沖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隔離轉運車輛通行; 六、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 七、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 八、擅自通過信息網絡等途徑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隱私; 九、偽造、變造、篡改、謊報核酸檢測報告數據,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篡改的核酸檢測報告; 十、按政府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 十一、違反進口集裝箱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規定,致使貨物未經報備、檢測、消毒流入市場; 十二、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生產、銷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產品;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 十四、其他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 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上述情形,可以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 2022年3月15日